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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8-08 00:00
哪些人不能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?
主讲嘉宾:郭然
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
郭然:在《慈善法》第十六条中,明确规定了哪些人不能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。
第一,无民事行为能力,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。一般这两类个体,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中,都不能认定有相应的重大行为决策能力,因此不适合来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。
第二,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,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。如果是过失犯罪,仍然可以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;如果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刑,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超过五年的,则不能担任。
第三,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,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。这里所使用的词是“组织”,既不是社会组织也不是慈善组织,因此它既包括了非营利性的组织,也包括了营利性的组织。也就是说,如果是一个人在被吊销证书的机构里面曾经担任了负责人,自被吊销之日起到现在还没有超过五年的,就不能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。
如果一个人来担任负责人的话,那么他应该要承担直接责任。一般而言,出现被吊销登记证书的情况,都是因为这个组织曾经受过行政处罚,且社会危害以及故意的程度比较高。因此,在此类组织担任过负责人的人,不宜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。
第四,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很多社会组织都有实践体验,一些对组织很有贡献,很有爱心的社会贤达,由于受到所在机构的限制,也不能够来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。(来源: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之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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