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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8-29 00:00
向特定的人开展募捐,就是定向募捐吗?
主讲嘉宾:郭然
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
郭然:《慈善法》的第二十八条规定,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。这里有非常明确的规定,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、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,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、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。
从法条的字面上来讲,经常会让大家去考虑的是:关于这三类人群,它是指具体的一个人,还是包括其来源单位?在这要向大家明确的是,根据法律出版社所出的注释本,关于《慈善法》的解读提到,发起人、理事会成员和会员,它不仅包括自然人,也包括其所属的单位。这是第一个问题。
第二个问题,法条中使用了一个“等”字——应当在发起人、理事会成员和会员“等”特定对象范围内进行。那么,经常会有人问这个“等”包括谁?要告诉大家的是,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扩大解释,来说明这个“等”是不是还包括其他人,期待正在进行的《慈善法》修订过程中能够对此予以明确。
所以,不是说向特定的人开展募捐就是定向募捐,而是向法律所规定的特定人开展募捐才是定向募捐。如果向这些人之外的人开展募捐,仍然属于公开募捐。(来源: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之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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