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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7-20 00:00
慈善组织和捐助法人之间什么关系?
主讲嘉宾:郭然
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
郭然:《民法典》的第九十二条和九十三条中使用了一个词叫“捐助法人”。
《民法典》第九十二条规定,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,以捐赠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,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。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,可以申请法人登记,取得捐助法人的资格。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。
这里所提到的仅仅有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,不包括《慈善法》中提到的慈善组织形式之一的社会团体。
《民法典》第九十三条中规定,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。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、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,并设执行机构。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。
特别要提醒大家的是,《民法典》第九十三条中有规定,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,而在目前其他规定中,例如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以及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中,却没有对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设立监事会提出强制性的要求。
所以,我们可以看到,慈善组织与《民法典》项下的捐助法人之间存在交集,同时又有一定的区别,在今后综合性的立法中会对两者加以统一。(来源: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之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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